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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田家炳初级中学校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1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袁诚   审核:


学校校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校产管理,维护校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3〕10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财资〔2017〕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的校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资产。

三、校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

四、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校产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校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负责实施校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检查;规范办理校产的处置、出租、出借等报批手续;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校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管理要求

学校应建立校产分级管理网络,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一)学校校长为校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应成立分管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由后勤负责人、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校产管理员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校产管理工作。

(二)学校要根据后勤、行政、教学各部门的特点,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组室校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组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校产。

二、管理人员职责

(一)分管校长职责

1.组织制定校产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各项校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指导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3.指导校产的购置、管理、处置、出租、出借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4.组织校产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检查、奖惩工作。

(二)后勤负责人职责

1.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和完善校产管理制度,调整校产管理人员。

2.协助分管校长督促、检查校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3.负责校产的购置、管理、处置、出租、出借、清查盘点等工作。

4.组织校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5.组织校产管理年度分析报告工作。

(三)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工作职责

1.协助后勤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做好校产的入库审核、报废的复核及清查盘点工作。

2.做好单位财务账和校产管理员资产账的核对工作。

3.配合校产管理员做好市财政的月、年报工作。

4.指导校产管理员记账、结账和凭证装订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校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校产的建账、记账、档案立卷等工作,做好校产资料档案管理。

2.完成盘点清查任务,并做好单位财务账和校产管理员资产账的核对工作。

3.完成市财政的资产月报、年报和市教育局资产年报工作。

4.办理校产保管、维护、报废、报损、无偿转让等报批手续。

5.指导各级校产保管人员记账、管理、凭证装订,掌握校产的增加、减少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分类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包括生产用房、行政单位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社会团体用房、军事用房、体育、娱乐用房、房屋附属设施等。

(2)构筑物包括池、塔、桥梁、廊、台、道路、水利管道等。

2.专用设备:包括专用仪器仪表、化学药品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医疗设备等。

3.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

(1)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

(2)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型等。

5.图书、档案:包括图书、期刊、资料及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家具包括床类、台桌类、椅类、沙发、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

(2)用具、装具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3)特种用途动物包括实验用动物、观赏动物、警用动物等。

(4)特种用途植物包括名贵树木、名贵花卉等。

(三)现行标准: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文物和陈列品(单位价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图书、档案(单位价值大于0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大于0元)。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增加

(1)新建房屋、构筑物竣工交付使用。

(2)购进的房屋、构筑物。

(3)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成批移交的房屋、构筑物。

(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或移交的房屋、构筑物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5)房屋、构筑物扩建、改建、大修的净增值部分。

2.减少

拆除、毁损房屋、建筑物,按面积或数量计算,减少原价。

(二)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增加

(1)购入的设备按购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账。

(2)计价有偿(无偿)调拨的设备按全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账。

(3)接受捐赠的设备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设备价值。

(4)自制设备,由经手人会同会计按所支出的工料费用,经审批后入库。

(5)设备增配零部件,原则上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零部件的价值较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2.减少

(1)调出、变卖或报损、报废,设备的单价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2)已经到报废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的,经审批后,会计、校产管理员才能作账务处理。

(3)学校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办理调拨手续后,会计、校产管理员凭主管单位批复分别据以登记有关账册,作减少处理。

(4)设备损坏个人赔偿的,必须在会计室收到赔款后,才能办理减少手续。

(三)文物、陈列品

学校要妥善保管文物、陈列品,原则上不增加、减少,确需处置的按设备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图书(含音像资料,下同)、档案

1.增加

(1)购回的图书由图书馆(室)填写《图书入库单》与《图书入库分类表》,各一式三份,一份图书馆自存,并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分类账;一份和发票一同交财务部门报销;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核实签字,并登记固定资产账。

(2)受赠、调拨的图书、音像资料也应办理入库手续。

(3)学校制作的音像资料也可估价入库,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2.减少

(1)读者丢失图书,按规定赔偿。

(2)图书破损或其他原因损失需注销时,应填写《图书注销表》和《图书注销分类表》,各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校产管理员,一份交财务部门),经审批后,分别据以登记有关账册,才能减少图书。

三、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概念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领用、内部调拨

⒈对购入、调入、受赠、自制的设备经验收后直接领用。

⒉从一部门(人)转移到另一部门(人)为内部调拨。经审批后,后勤部门统筹安排。

3.设备调拨时,使用部门或个人领用固定资产, 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三联,经批准后,一联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分布账和使用部门或个人的领用清册;一联由调入部门(人)留存;一联由调出部门(人)留存。

4.部门之间因特殊情况经同意设备调整的,应及时补办调拨手续。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单项原值在2万元以上、批量资产总额(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实物资产处置,由学校申请 、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审批。

2.固定资产单项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批量资产总额(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实物资产处置,由学校申请,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3.电子废物由学校申请 、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审批。

4.图书、音像资料的处置由学校按图书管理规定审批注销,每批次注销总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六、固定资产的账册、报表

1.账册

固定资产建电脑账和手工账各一套。固定资产电脑账分为“四账二册”:分类账、日记账、明细账、分布账,固定资产<六大类>结存清册、部门组室或个人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清册。

2.报表

根据每年的年报要求完成相关报表的编制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的管理、处置同固定资产。

第五章  低值易耗品

一、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分类

(一)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或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分类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增加、减少

低值易耗品的增加、减少与固定资产(设备)相同,但财务部门不记账。对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同一原始凭证,可以用复印件记账。

三、领用、调拨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调拨与固定资产(设备)相同。

四、低值易耗品的账册

(1)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品名、规格分类设户,记载低值易耗品的收入、使用、存量与金额。

(2)低值易耗品使用分布账,按品名、规格分类设户,根据低值易耗品领用情况登记。

第六章  材料

一、材料的概念、分类

(一)概念

为教学、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资产。如办公用品、一般工具、建材等等。

(二)分类

1. 教学用品  2. 办公用品  3.土杂品

4. 水电器   5. 小五金   6.劳保用品

7. 会议用品  8. 厨房用品  9.其他用品

空白磁带、软盘与光盘(CD)列入材料(教学用品)管理。

二、入库

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后,必须连同发票交行政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

三、领用

(一)教职工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在《领用单》上写明领用日期、品名和数量、用途,经审批后,仓库保管员据实发放办公用品,并及时做好登记。

(二)部门或年级组、教研组领用集体办公用品时,学校应统筹安排,集中办理领用手续,仓库保管员及时做好登记。

(三)零件物品和维修用物品的领用,由后勤专管人员根据用料实际需要到行政仓库办理领用手续,记入个人物品领用账户,专管人员要有使用记录。

(四)如遇特殊情况购回的物品需直接领用,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七章  学校财产的赔偿

一、属于个人保管使用或临时借用的固定资产、贵重物品,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二、凡对学校公共财产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三、对损坏学校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赔偿标准根据常州市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执行。

四、读者丢失图书,应到图书馆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并办理图书注销手续。

第八章 学校财产的出租、出借

一、学校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闲置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的出借、出租,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资〔2009〕19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借、出租所得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校际之间的校产借用,按照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在本校范围内,借用各部门(或个人)保管的财产,需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章  学校财产的清查盘点

学校校产的清查盘点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形式实施,主要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目。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

1.定期或根据需要请第三方对单位资产进行审计核查;

2.全校资产盘点每年至少两次(一般在六月底和年底),二级管理每季至少盘点一次,三级管理每月至少一次,做到账物一致、账账一致;

3.一级资产管理每月与会计核对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结存,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后进行月结账;

4.清查盘点后,校产管理员应向校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清查结果(编制盘点表),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作详细说明。盘盈盘亏的设备,属于低值的应填制有关单据,经学校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盘点

1.行政仓库保管的办公用品和相关材料每月盘点一次。

2.盘点结束后,编制《仓库物品盘点表》。对于盘亏物品应作书面说明,经审批后,作账务处理。

第十章  停办、撤并单位财产的处理

一、停办、撤并单位自接到停办通知之日起,应冻结一切财产的流动。

二、停办、撤并单位组织各级保管人员进行财产的清查盘点,必要时请第三方审计核查,分类编造清册,并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由接收单位接收。

第十一章 校产管理人员的移交

学校应尽量保持校产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应当具备从事资产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学校校产管理领导小组要督促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组织清查盘点一次。

2.完成已经受理的校产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3.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4.账册封面上应注明移交的日期,并在各资产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6.不允许封包移交,也不能重建账册。

第十二章 附则

(一)局属其它单位的财产管理执行本细则。

(二)本细则解释权归常州市教育局。

(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中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常教计〔200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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