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党、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校工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学校实行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制,坚持党支部与行政共同决策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依据相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2.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3.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 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 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 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5.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1.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2.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3.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学科与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5.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6.职称评审、岗位评聘,教师培训、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及考核、奖惩。 7.招生以及学生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8.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教师绩效收入和分配方案。 9.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10.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1.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政议事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可由书记或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支部委员提出,党支部书记决定。 3.党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才能举行。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校长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4.参加党政议事会议的成员为:正副书记、正副校长、校务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内容提前有党支部和校行政班子商定扩大范围及与会人员。非中共党员的学校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5.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6.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书记、校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 一次,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沟通会商。 7.党政联合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8.党支部会议决议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1.党支部会议重要决策属于公开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2.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如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由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学校党政办负责协调学校内设机构推进落实。校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3.党支部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等,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4.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5.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遇到新情况 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6.召开党政议事会议,有专人做好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7.组织会议重要决策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8.建立党支部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1.本规则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党务干部承担。 2.本规则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