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2015〕99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 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 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7.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 学校招生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9. 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 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 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 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4.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5.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 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 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 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 重大捐赠; 4. 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1.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2.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中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校务会报告。 2.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